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淺敍印華融入主流社會、歸化印尼籍和融合印尼民族

印尼華僑從過去的落葉歸根到今天的落葉生根必然要歸化為印尼公民融合為印尼民族(國族)的組成部份,其歷程是漫長,迂迴曲折的。我們回顧此歷程,對今天談論融入主流社會,有一定的意義。

一. 在古代印尼華僑已融入當地社會
從漢末中國人巳移民王朝時代的印尼,九世紀、爪哇、蘇門答臘、邦加、西加星曼丹、等島已聚居中國人,他們已普遍融入當地社會,與當地婦女通婚,華僑社會已形成。1377年西爪哇的滿者伯夷國王已委任伊斯蘭教哈夷(Haji)施進卿為巨港宗教事務官和港務官(Pati Palembang)。施的大女兒施大娘俾那帝(Ngai Gede Pinatih)任爪哇錦石區的港務官(Shahbandar)。
公元1407-1433年鄭和下西洋,在爪哇三寶壟建立據點,他付手王景弘于此居留,傳播伊斯蘭教。同期,當地華人伊斯蘭哈夷(Haji)顏英裕、孫龍、彭瑞和也向華僑傳播伊斯蘭教,推動當地華僑融入主流社會。公元15世紀時印尼的爪哇、蘇門答臘等地華僑已把中國的農耕技術、瓷器、絲綢、茶飲文化傳播開去,促進了當地社會、經濟、宗教、文化的進步發展。

二. 荷印殖民地時代華僑歸化為荷蘭居民或屬民
公元十七、十八世紀(1602-177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逐漸把印尼各王國征服,變為它的殖民地。1907年荷蘭制定《荷蘭國籍及居民條例》、1910年又制定《荷屬東印度籍民條例》,皆以出生地主義為原則把包括華僑華人納為荷蘭屬民;1909年滿清中國政府也制定《中國國籍法》,以中國血統主義為原則,凡是具有中國血統的華僑華人皆是中國籍公民,稱華僑。於是,從1909年起印尼華僑華人具有雙重國籍的身份—既中國籍僑民又是荷蘭屬民。華僑雙重國籍的身份維持到1955年中印簽定關於解決雙重國籍條約後才獲解決。

三. 印尼共和國蘇加諾總統時代對華僑的國籍政策
<一> 被動制出生地主義原則的國籍政策
印尼共和國誔生第2年的1946年2月制定第一部國籍法《關於印尼籍民及居民的1946年第3號法令》(1947年改為第6號法今),以被動制出生地主義為原則規定:由1946年4月10日起,凡是在印尼出生,年滿21歲(後改為18歲)連續在印居住5年已婚外裔,若在規定從1946年4月10日起至1951年4月10日間不聲明拒絶為印尼籍民者,則自動成為印尼國籍公民。此法令於1950年8月加以補充:非印尼出生,已在印尼居住5年以上的外裔,也可申請歸化為印籍公民。 (參考《印尼華僑史》 P.16-17)
此被動制出生地主義為原則國籍法是印尼政府歡迎,開放華僑申請歸化為印尼藉公民,以利於鞏固民族獨立,反抗荷蘭再殖民侵略戰爭。
<二> 主動制出生地主義,阻撓華僑歸化為印籍公民的國籍政策
1954年是印尼獨立建國近十年,政權已穩固。此時印尼當局滋長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原住民民族主義思潮,而在國籍問題上採取歧視,排擠和阻撓華僑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公民。於是採取阻撓他們申請歸化印籍公民的政策,於1954年制定了《1954年印尼共和國國籍法》,其主要內容:
1. 不承認1946年2月制定的《關於印尼籍民及居民的1946年第3號法令》已歸化為印籍公民的身份。
2. 申請歸化印尼籍者須本人及雙親都是印尼出生並已在印尼居住10年以上的年滿21歲,而且須印文、史地考試合格者,手續費3000盾。
由於此法令有違印度尼西亞1945年政治宣言爭取外裔成為印尼公民和愛國者的精神。印尼當局被迫把此法令收回。
<三> 《關於印尼共和國國籍的1958年第62號法令》的國籍政策
1958年7月,印尼政府把《1954年印尼共和國國籍法》加以修定成仍以阻撓華僑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公民的《關於印尼共和國國籍的1958年第62號法令》,其主要內容: 1. 根據印尼共和國誔生以來生效的法令,已歸化為印籍者的身份仍為印尼籍公民;
2. 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為輔為原則,凡在印尼出生的外裔,若其父母在印尼出生,本人已18歲者,可申請歸化為印籍公民,其條件是出生証、居留証、良民証、健康証和職業、收入証。年滿18歲而非雙親是印尼出生者申請歸化印籍公民,須已在印尼居住至少5年;若非連續居住,則須10年並須經印尼文、史地考試合格及有固定收入,手續費500-1000盾;已婚外僑婦女不准再申請歸化印尼籍。
此法令從1958年貫徹執行至1966年;從1954年至1966年印尼當局處於阻撓華僑申請歸化為印籍公民的時期。

四. 中印關於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
新中國從1955年放棄以中國血統主義為原則,而實行單一制國籍政策與印尼共和國協商達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條約主要內容如下:
印尼華僑華人在自願原則下,選擇一種國籍。
凡具有雙重國籍的年滿18歲華僑,須於2年內自願選擇一種國籍,向有關政府機構聲明放棄中國或印尼國籍;如果於2年內未按有關規定手續自願選籍者,其身份隨父親國籍身份。未成年人的國籍隨父親國籍身份,成年後一年須重新自願選籍。已獲印尼籍而願意離開印尼並自願選擇中國籍者,自動喪失印尼國籍身份。已明確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華僑,不再給予重新選擇國籍的機會。
中印關於解決華僑雙重國籍條約於1957年經兩國政府批准,1960年亙換批准書生效。
中國政府鼓勵華僑在自願原則下選擇印尼國籍並效忠印尼。

五. 蘇哈托新秩序的國籍政策
<一>繼續阻撓華僑申請歸化印尼籍和廢除中印關於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
1966年蘇哈托新秩序在高漲的原住民民族主義 (Pribumi-nasionalism) 思想情緒下,採取對華僑華人強制性同化政策,斷絶華僑華人與中華文化的聯係而於4月間取締中華文化之大支柱華校、華文媒体和華社;並於1967年發布《解決華人問題基本政策》,其第1章第1條是禁止新華人移民印尼;1966年停止華僑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公民;對1969年華僑申請歸化印尼籍,須具備繁瑣的14種証件,手續費達3萬盾至10萬盾。
蘇哈托新秩序於1969年單方面宣布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
<二> 改阻撓為歡迎開放華僑申請歸化印尼籍公民
1979年由於印尼國內外形勢發展的因素,蘇哈托新秩序意識到:為了控制,監管華僑的資金和為了應付1982年大選而爭取他們的選票和加速對他們的同化,而調整對華僑的國籍政策,改阻撓為歡迎,開放華僑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公民,有必要發給他們予印尼籍公民身份;又在1980年2月發布第13號法令,其第9條規定外僑只要符合1958年第62號法令第5條條款者年滿18歲,在印尼出生,有固定職業者,可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已連續在印尼居住5年或不連續居住10年者也可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公民,申請者出示有關証件,手續費3000盾。對原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人,只要附上本人簽名聲明放棄原來國籍的聲明,即可歸化為印尼籍公民。1995年11月蘇哈托總統又發布第6號法令簡化外僑申請歸化為印尼籍公民的手續;1966年又發布第56號法令,讓已歸化印尼籍的丈夫或父親,其夫人或18歲以下子女自動成為印尼籍公民。
結果,1998年大約已有90%以上的印尼華僑歸化為印尼籍公民。蘇哈托新秩序對已歸化為印尼籍華人公民的身份証件標上〝O〞字,加以Non-pribumi的歧視。

六. 印尼民主改革的《2006年第12號印尼共和國國籍法》(UU NO.12 THN 2006)
1998年5月新秩序結束,印尼進入民主改革時代,第3位總統哈比比於9月發布第26號法令取消種族歧視條例,停止使用〝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用語,重新審查領域不公正的法規。印尼政府於2006年制定革命性的國籍法《2006年第12號印尼共和國國籍法》(UU NO.12 THN 2006),以代替已在哲理、法律和社會學上不相適應於印尼社會發展和印尼國家体制現狀,而須予撤消的《關於印尼共和國的1958年第62號法令》。這革命性的新國籍法共八章46條(限於篇幅,本文不全抄所有條文),現只摘錄其中的第一章總則(Umum)關於〝印尼公民的〞定義如下:

Yang menjadi Warga Negara Indonesia adalah orang-orang bangsa Indonesia asli dan orang-orang bangsa lain yang disahkan dengan undang-undang sebagai warga negara。

此〝印尼公民〞的定義是由法律定的,而不是由膚色,種族和宗教信仰來決定。只要出生在印尼國土的人就是印尼公民,無原住民和非原住民之區別。
此國籍法關於〝純正印尼民族〞的定義如下:

Yang dimaksud dengan 〝bangsa Indonesia asli〞 adalah orang Indonesia yang menjadi Warga Negara Indonesia sejak kelahirannya dan tidak pernah menerima kewarganegaraan lain atas kehendak sendiri。

根據此定義,所有在印尼出生的外裔子女,不論是華裔、印度裔和阿拉伯裔等自動成為印尼本土民族,無原住民和非原住民之區別。
此國籍法撤消了荷印殖民地留下的有違本法的條款;也取消歧視婦女的條款,如與外國人通婚的印尼婦女可保留其印尼籍身份;印尼婦女與外國人通婚所生子女年滿18歲可自選國籍。
此國籍法關於印尼民族的定義也與1928年〝青年誓言〞印度尼西亞民族的概念是相稱的,為建構印度尼西亞民族(國族)奠定了基礎。

七. 印尼華人是印尼民族(國族)的組成部分
印尼從1602-1945年的350年被荷蘭殖民統治,各地各族人民在荷印殖民地版圖內受荷蘭管制的統一体制、法律、荷文教育有共同的歷史遭遇和共同奮斗爭取獨立的歷史使命;同時在20世紀受中國辛亥革命和印尼華僑民族主義者的感召而從1908年興起了印尼民族主義的運動—1908年在中華會館協助下成立印尼民族主義組織〝至善社〞(Budi Utomo)起,至1928年印尼各地各族青年在雅加達成立〝青年誓言〞,其口號是:
印尼是一個民族—印度尼西亞民族;印尼是一個國家—印度尼西亞國家和一種語言—印度尼西亞語以馬來語為基礎,並制定了印尼的國歌和國旗:大印尼(Indonesia Raya)和紅白旗。〝青年誓言〞的口號奠定了印度尼西亞民族(國族)、國家、語言、國歌和國旗。
參加1928年10月28日〝青年誓言〞代表大會的華人代表是蔡約翰、郭添興、王凱祥、廖全福、和蔣仁貴,他們與各族代表一起籌造、奠定了印度尼西亞民族(國族)、國家、語言、國歌和國旗的概念或基礎:印度尼西亞(Indonesia)。
印尼首任總統蘇加諾曾倡議印尼土生華人是印尼民族(國族)的支族(Suku);印尼新國籍法(UU NO.12 THN 2006)的印尼民族的定義也與〝青年誓言〞和蘇加諾總統民族理念相稱的。
祝願包括華人在內的印尼各族群同舟共濟共創多元文化宗教的溫馨的印度尼西亞民族大家庭—企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印度尼西亞民族。

參考資料:《印尼》(香港城巿大學)、《UU NO.12 THN 2006》、《印尼華僑史》、《現階段的印尼華人族群》、《五個世代》、《印尼焦點》、《印尼呼聲》等。

回國半個世紀隨筆

光蔭荏苒,我回國已半個世紀(1959-2009年),想當年我們是8、9點鐘的朝陽人,如今已是夕陽人!人生有幾多“半個世紀”的時光?
半個世紀,我們與祖國同甘苦,見証祖國和時代的變遷。
1978年鄧小平撥亂反正,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改革開放,我國政局、經濟、文化、教育蓬勃發展,人民生活大為改善。1989年春夏之間以鄧小平為首中國共產黨克服了趙紫陽為代表的盲目照彷西方資產階自由—民主化的發展模式,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得維持下來。
今天,以胡錦濤為首的中國共產黨,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並以科學發展觀,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民為本的中國新時期的社會主義巿場經濟的發展道路。我國已初步形成世界第四經濟体並邁向2020年小康社會,前途無量。
我們居港歸僑應立足香港,胸懷祖國,放眼世界;我們應促進台海雨岸的和平統一。我們應促進中印(尼)兩國和人民的友誼;我們祝願印、華族裔的和諧融合,形成溫馨的印度尼西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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